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作者:事业发展中心 时间:2018-09-07 点击数: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营造学院良好的科研氛围,促进学科建设,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升学院整体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1.学术活动范围

1.1邀请校外专家学术交流。即邀请校外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1.2专题学术活动。由我校各单位发起组织的学术沙龙、专题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1.3学术会议。包括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我校作为主办单位并在我校举行的学术会议两类,非学术性和非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均不予资助。

2.资助标准

2.1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的资助标准为:

2.1.1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国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半天;

2.1.2邀请校外其他学者、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2.2举办专题学术活动、承办学术会议,要本着节俭办事的原则精确预算、合理开支,会议结束后要有决算,会议费用须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3.学术活动管理

3.1学术活动计划与申请。为组织好学术交流活动,做好资助经费年度预算,各单位应在学年初制定本单位的学年度学术交流工作计划,并填写<学术活动计划表>报送科研处。

3.1.1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须填写<学术活动申请表>于活动前1个月报送科研处。

3.1.2各单位拟主办的各类学术会议须在经费来源落实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将书面申请报告(附计划书)送交科研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列入资助计划。

3.1.3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提前一周向科研处递交<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批准后,给予资助。

3.1.4校内专题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送交书面申请报告(附计划书),批准后,给予资助。

3.2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主办单位负责提前报送党政办做好审查工作。

3.3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后,承办单位须填写<学术活动完成情况记录表>,并送交有关活动资料。专题学术活动、学术会议结束后要将书面总结报告或纪要,以及专家、参会代表的通信录和有关活动资料等送交科研处。

3.4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注重交流层次、活动质量,切忌流于形式和一般往来。活动结束后,应继续与专家保持联络、联系,经常性进行信息、学术交流。

4.相关文件

5.使用记录(表单)

序号

表单编号

表单(记录)名称

保存

期限

保存部门

1

WIKY-04-F01

〈学术活动计划表〉

3年

科研处

2

WIKY-04-F02

<学术活动申请表>

3年

科研处

3

WIKY-04-F03

<学术活动完成情况记录表>

3年

科研处

4

WIKY-04-F04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3年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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