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1 点击数: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江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职责

1.学术研究中心是学校纵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会同财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术研究中心、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主管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报学术研究中心、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核拨的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

(二)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包括图书资料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数据采集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会议费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5)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其中招待费仅限于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且不得超过配套经费总额的15%。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2.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1)间接费用依据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项目下达单位对间接经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经费核定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分配比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人文社科类项目分配比例: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2)间接费用部分,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其余经费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3)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支出需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发放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以项目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为准),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三章 经费到款与配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学术研究中心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 纵向项目我校按照项目类别、项目级别和批准经费进行配套。

1.有批准经费的纵向项目

对有批准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经费配套标准见表1;对参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转拨到我校的经费配额按上述同级项目配比的1/2配套。

表1各级别纵向项目经费配套一览表

项目级别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配套

上限

配套

上限

国家级立项

1:1

60万元

1:1

35万元

省部级立项

1:1

20万元

1:1

5万元

市厅级立项

1:0.5

10万元

1:0.5

2万元

县局级立项

1:0.5

10万元

1:0.5

2万元

2.批准立项但未获资助经费的项目,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学院资助标准见表2。

表2各级别纵向自筹类项目资助一览表

项目级别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省部级立项

——

1万元

市厅级立项

1万元

0.5万元

县局级立项

1万元

0.5万元

学会立项

0.2万元

0.2万元

3.校级基金项目

校级科研重点项目每项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0.5万元;学校指导性的专题研究项目3-5万元。

第四章预算调整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是指项目组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科研项目原预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执行的需要,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所进行的调整。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术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调整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经学术研究中心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执行。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交财务部门办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备案及管理信息更新手续。项目组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审批材料,以备项目经费结题结算、审计和检查之需。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决算清单等有效凭证,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用于采购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及时提出申请,以便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具体采购流程和采购要求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报销审批流程:项目组成员报销——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报销;项目负责人报销流程:项目负责人报销——学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报销。单次报销金额在0.5万元以上,需主管校长加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需校长加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经费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对结余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园外院〔2017〕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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