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文件精神,完善我校学分制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提升教学活动开展成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重修的原则
学生所修课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修:
1.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所修课程(专业实践课程、通识课(公选类)除外)考核不及格后有一次补考的机会,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则必须重修;
2.专业实践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3.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的课程,经学生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教学服务中心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相近课程进行置换重修;
4.课程考核中旷考及课程缓考后不及格者须参加重修;
5.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6.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课程考试和补考资格,必须参加重修;
7.非毕业班在校生每学期的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5学分,毕业班不超过20学分。超出最长在校学习年限的重修申请不予受理。
二、课程重修形式
重修教学采用教师辅导和学生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含20人),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学服务中心协调开设该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
(二) 网络重修:由教学服务中心审定的部分课程可进行网络重修,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进行网上学习。
(三) 插班重修:重修报名人数少于20人且重修课程在当学期正常开设,一律采用插班重修方式,由开课学院安排重修学生插入正常教学班学习。插班重修学生的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可向任课老师提出免听或部分免听申请,但需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插班重修学生一般与正常教学班级学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如遇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四) 辅导重修:对未能组班、插班进行课程重修的学生,需提交申请并经二级学院同意,待教学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采取教师提供该门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习安排、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教师视具体情况安排集中辅导和答疑等教学活动,辅导教师要有详细辅导记录。
三、课程重修报名
(一)教学服务中心每学期初向各学院发放重修报名通知,并在教务网上发布。
(二)原则上每学期的第2周为学生办理课程重修报名时间。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情况,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取得重修资格。过期不予办理。
(三) 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可报名参加非对应学期不及格课程重修外,非毕业班所有须重修课程,仅在对应学期报名参加重修。
(四)教学服务中心审批重修名单后于第3周会同开课学院对重修学生的教学做出安排,并将重修课程表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四、重修收费
专业实践课程首次重修不收取课程重修费,再次重修需收取课程重修费,对已获得学分并有意愿提高课程成绩的学生,需要交纳重修费用,结业生申请重修需收取课程重修费。顶岗实习(认知、跟岗)重修参照专业实践课程,首次重修不收取重修费。报名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教学服务中心会同事业发展中心(财务)完成收费工作。重修费标准为90元/学分。
五、重修课程考核
重修考核由课程开课学院负责安排。理论课考试一般与正常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实行“同试卷、同要求、同方式”。重修成绩结合重修考试成绩、重修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六、重修课程成绩登记
(一)重修中因课程冲突不能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需主动向教师申请书面请假,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教师在对未参加课堂学习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其平时的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等计算综合成绩。
(二)重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在学生成绩单中记录重修的成绩。
(三)凡办理重修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七、教师职责和工作量计算
认真执行重修课程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教学过程考核,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课标,以精讲为主。
(一)组班重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必须保证学生课程不冲突,工作量为课程学时数*系数,系数按照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上课时间、地点由教学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二)插班重修:重修学生跟开课班级一起重修,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根据增加重修学生后的班级学生数核定班级系数。
(三)辅导重修:因课程冲突无法插班学习且人数少无法组班的学生,安排教师辅导,工作量计算如下:基础工作量2课时/课程,加辅导课时。1-5人辅导课时为5个工作量,6-10人辅导课时为8个工作量,10人以上10个工作量。
课程重修工作量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顶岗实习重修原则上安排原指导教师完成指导工作,不再重复计工作量。
八、附则
本《办法》从2019年开始实施,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