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省示范院校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为三部分:省级专项资金、地方配套专项资金、学校自筹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及专业群的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实习、实训条件建设;体制机制创新与校企合作建设;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智慧校园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融合发展建设。
第四条 学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项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规划、专项使用、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和项目单位根据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论证审定、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六条 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院长为总负责人。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校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学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四)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七条 领导小组授权以下职能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和事后稽核。
(一)各一级子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年度检查、终期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全过程负责。
(二)学校示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办”)和财务处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示范办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统一扎口示范建设资金的预算制定、执行及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由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状况进行单独入账登记,在日常检查和年度及终期检查时对资金使用额度进行核查,建立预警机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2、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协同示范办编制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4、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及项目预算,将资金分配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经费卡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5、配备专人进行会计核算,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6、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国有资产单独列账、专账管理、清查登记并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7、保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8、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审核项目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9、按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财务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受理、处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投诉,负责项目审计,在终期验收时负责审计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在使用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时,必须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建设内容,按要求认真填写年度项目建设任务书。
各项目工作组根据当年项目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示范办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等等。由示范办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建设的年度预算数,报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示范办督促财务处集中管理执行,并对建设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组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不得超过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项目组充分论证后提出申请→学校示范建设办公室初审→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论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专项建设资金预算方案。所有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如项目建设组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一律收归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项目,应及时向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示范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的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实训室的配套条件建设。
(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中按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专业群进行教学改革,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资源等产生的费用。
(三)信息化建设经费:是指为完成省示范院校建设目标,提高教学服务能力,构建智慧校园所涉及的所有软硬件设施设备,主要用于提升我校基础信息化条件,提高信息化系统服务能力。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中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兼职”教师的培养、聘请专家等所需经费。
(五)业务费:是指项目建设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六)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建类费用支出。
(七)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示范办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八)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示范建设办公室复审→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务处审批支出款项→经办人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完毕,原始单据要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重点建设专业带头人、财务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章,明示业务内容;要由示范性建设办公室加盖“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专用章,方可办理报销或核账业务。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专项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为明确反映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学校财务处要根据专项资金内容设置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地反映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所有会计业务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学校财务处要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按照预算科目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决算报告要附文字说明,对专项资金的运作情况、特殊事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示范办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应严格执行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年末专项资金预算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资金如有结余,一律经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示范办统筹安排。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财政厅、教育厅、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受上述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各项支出,项目建设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相悖,以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