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科学评价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展情况与工作绩效,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激励引导和监控保障机制,确保示范院校建设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订学校《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办法》将《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的各项指标量化为考核点,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对各项目建设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各项目组及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四条 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学校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示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办”)具体组织和实施,并根据考核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绩效奖励与处罚依据。
第五条 各项目组分别成立内部考核小组,负责本项目组的绩效考核,并接受示范办的指导与检查。由各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本项目的考核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内部考核工作。每个项目设立一名内部考核信息员,负责与示范办联络。
第六条 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真实和有效,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日常考核的监督与检查,定期向示范办汇报项目建设考核情况,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示范办要加强考核的监督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在案,作为进行年终考核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考核对项目建设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进展状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进度、任务书推进与落实、克服重点与难点工作等情况。
2.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根据任务书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检查项目建设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取得效益情况。
3.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文件的规范以及管理的创新等。
4.各项目组建设资金和设备的采购、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示范办组织安排。采用日常督查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期满实行终期考核。日常督查侧重对项目建设的动态督促与检查,有效地保证建设进度与建设质量;年度绩效考核侧重对上一年建设情况的全面考查与综合评估;终期考核就是对项目总体完成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第九条 日常督查是指每个月对所有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督查。日常督查程序:
1.项目自查。项目考核实施自查制度,各项目以本项目的《任务书》和《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自查,将每月内的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效果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梳理,填写《项目建设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并于每月的20日之前报示范办。
2.月度检查。在各项目自查基础上进行检查,由学校示范办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各级项目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设备采购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尤其侧重对建设任务中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示范办应于每次检查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检查结果及整改建议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同时反馈给各项目组。
第十条 绩效考核由示范办统一安排,分别于2017年3月、2018年10月、2018年03月对各项目三个阶段的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核,2018年6月为全部项目的结题时间。考核组成员,可根据情况邀请院外专家、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的阶段、全年和终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和项目效益等。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两级考核组织一般均应采取开题论证、常规检查、规范性检查、时效性检查、专项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 年终绩效考核及终期考核的程序如下:各项目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年度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任务推进计划执行情况总结表》(见附件2)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有关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学校考核组考核;示范办成立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座谈等方式考核,给出分数,并汇总到示范办,考核结束后,由示范办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院进行通报,实现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控与跟踪。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及终期考核的计分办法。年度绩效考核及终期考核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采用百分制。考核组依据检查结果对建设项目进行量化赋分,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分数。(绩效考核项目内容及计分办法见附件3《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各等次划分如下表:
等次 |
分值区间 |
优秀 |
90-100分 |
良好 |
75-89分 |
及格 |
60-74分 |
不及格 |
60分以下 |
第五章绩效考核结果与意见反馈
第十五条 示范办于每次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单位前一阶段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形成反馈意见,填写考评表(《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日常督查反馈建议表》见附件4),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反馈督查信息;示范办通过“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工作简报”和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题网站进行信息发布,通报考查情况,实现建设项目的动态监控与跟踪,保证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建设期间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对所有合格以上项目组的全体人员予以相应奖励;每年一次评选建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并予以相应奖励,对示范建设工作组织人员和其他有贡献人员予以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考核成绩差,未达到合格要求,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项目组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项目组及负责人予以调整。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及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凡年度考核及建设期结束时省教育厅验收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组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其所在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出现,领导小组免去该项目负责人资格。
1.未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指标、工作进度、资金用途,对后续建设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年度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作为,延误建设进程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相关细则由示范办负责制定实施,并由学校示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