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事业发展中心 时间:2018-09-07 点击数: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6修订版)

1.目的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工会工作实际需要,现对原《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0版)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召开与管理。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细则。

3.作业内容

3.1总则

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规、条例和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3.1.2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校级教代会”,下同)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负责本校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3.1.3校级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管理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工会“四项基本职能”的具体体现。

3.1.4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成为党政领导机构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服务于学校稳定与发展大局出发,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积极建言献策。

3.1.5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3.2教代会职权

3.2.1校级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a.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校工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学校财务报告,审议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b.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c.讨论审核教职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福利发放等实施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集体福利相关的重大事项。

d.校级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3.2.2校长应每年至少向校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充分尊重和大力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

3.2.3校级教代会要充分尊重和全力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2.4校级教代会重点审议通过学校重要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及审议通过与本校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文件。

3.3教代会代表

3.3.1校级教代会代表名额由校工会按在职教职工(含临聘人员)总数25%的比例分配至各分工会。由各分工会(行政中心和部门)组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采用差额选举形式推选,代表推选名单须经校工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审批后正式发文。凡本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3.3.2校级教代会代表名额应占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总数的20%至30%。教师代表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青年代表、女职工代表占一定的比例。校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期满后与同届工会同步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若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

代表在任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更换或撤销:

a.由违纪违法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

c.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d.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e.任期内退休的;

f.有其它原由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撤销、更换或补选代表由代表所在分工会按民主程序进行,结果应报校工会备案。

3.3.3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a.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b.按照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c.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d.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

e.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教代会代表行使代表权利时可以根据流程依次通过二级学院分工会、校工会来表达合理诉求,校工会受理后转交事业发展中心,由事业发展中心整理归类后反馈至相应的职能部门,相应的职能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教代会代表对于职能部门的答复不满意或认为所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的,可以再根据流程依次通过二级学院分工会、校工会、事业发展中心向职能部门的上级校领导汇报,校领导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3.4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a.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b.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c.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建设做贡献。

3.3.5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3.4组织制度

3.4.1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校级教代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问题,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大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进行的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4.2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7人)、秘书组成员,审议通过会议议程。主席团由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校工、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原则上校级领导不超过三分之一);主席团团长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级领导兼任。秘书组成员由工会提名3-5人组成。秘书组组长一般由校工会副主席或组织委员兼任。主席团、秘书组任期与教代会同步一届三年,中途换人或增补成员须由主席团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教代会上作出解释和说明。

3.4.3提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当届教代会秘书组成员作为提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秘书组组长作为具体执行负责人按程序受理提案。

3.4.4关于教代会的议题:校级教代会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政工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3.4.5教代会筹备:校级教代会召开之前,由校工会提前15天向校党委提交会前报告(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议程安排等);报告获准后至少提前一周下发会议通知并将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发送给教代会代表。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性文件,须由校工会提前组织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征询意见,教代会秘书组将群众意见归纳汇总后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再做研究。采纳或未采纳的意见均要在教代会上做出具体说明。召开校级教代会还需要提前向上级工会做专门汇报。每次教代会形成的教代会决议作为会后报告提交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3.4.6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能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完成大会交办的事项。

3.4.7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校工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4.8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行政预算。

3.5工作机构

3.5.1校工会委员会是校级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a.做好会前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主席团、秘书组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校工会召开教代会必须执行向上一级工会的会前、会后报告制度;

b.大会闭会期间,校工会(教代会秘书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代表提案的落实,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业务培训与理论学习;

c.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d.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6教代会提案

3.6.1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3.6.2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的教代会召开前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征集情况需要在教代会上报告。

3.6.3提案人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3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

3.6.4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必须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和措施三部分。

3.6.5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a.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b.关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c.关于学科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d.涉及学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6.6下述问题不列入提案:

a.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b.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c.纯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d.学术问题;

e.不属于提案规范要求的。

3.6.7提案的办理:

a.教代会提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

b.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c.对提案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回复单位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提案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3.7附则

3.7.1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补充。

3.7.2本办法经学校第三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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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工会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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