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版)2017.5.19

作者: 时间:2018-09-14 点击数:

1.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作业内容

3.1奖学金类别

3.1.1我校奖学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激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

3.1.2我校奖学金主要有:

a)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每生每学年奖励标准为8000元,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一般在上级财政下达学校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下发;

b)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和江苏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奖励标准为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一般在上级财政下达学校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下发;

c)学校奖学金:面向全校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10%;是由园区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在校生,分为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三个档次,一般在11-12月发放;

d)新生入学奖学金:是由园区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当年入学新生,比例设置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一般在11-12月发放;

e)企业奖学金:由社会助学单位捐赠设立,按照企业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校生,一般在企业奖学金到达学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执行。

3.2申请条件

3.2.1学生申报、参评各类奖学金的基础条件:

a)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c)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德育学分达到合格及以上;

d)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所有课程按学校规定时间正常考试考查后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现象;

e)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参加校外志愿服务及校内义工活动达到学校规定或考核合格。

3.2.2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3组织机构与职责

3.3.1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负责进行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汇总整理等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如下:

a)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奖励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勤、助、贷、补、减、免”等政策措施;

b)负责全校性奖励工作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实施及有关业务培训;

c)负责全校年度奖励计划的制定、奖励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奖助学生的校级复核与推荐;

d)负责全校企业奖学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

3.3.2各学院成立院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如下:

a)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组织实施工作;

b)负责本学院奖学金学生的审核推荐等工作。

3.4申请和评审

3.4.1奖学金按学年等额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激励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3.4.2奖学金评定实行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本人须向所在班级或年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递交相关汇报材料。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学院组织等额初评审核,学生发展中心复核,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后上报省中心;

3.4.3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并报送相关领导,抄送各学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定;

3.4.4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其他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

3.5学校奖学金的评分细则

3.5.1奖学金评分由学习成绩和德育学分两项内容构成。奖学金评审公式:综合测评成绩=加权平均学分*0.7+德育学分成绩*0.3;

加权平均学分=∑(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德育学分成绩=(第一学期德育学分+第二学期德育学分)/ 2

3.5.2德育学分积分办法具体按照学校《德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3.5.3参与评定奖学金的科目为必修课、选修课等,所有课程科目均计入奖学金评定学习成绩评分中;

3.5.4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参评企业奖学金;

3.5.5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者一律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3.6发放与管理

3.6.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3.6.2在奖学金评审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行为性质取消或暂停其受资助奖励资格,获得的奖助视情况予以停发或追回:

a)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b)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c)学生获奖或受助期间,休学,退学,转学,参军者;

d)用获得的奖金进行请客、酗酒、抽烟等不正当消费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高消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附则

4.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校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4.2获奖学生的申请表及有关批复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4.3本办法中的“3.5学校奖学金评分细则”自2016级起开始实施,2015级学生仍按照原学校奖学金评分细则实施。

4.4本办法于2011年4月28日制定,201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8月20日第二次修订。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修订办法若与原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新修订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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