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SO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梁梦珂 时间:2017-10-11 点击数:

SISO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招生录取

第一条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层次;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文化研修生和实习生。

第二条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由国际学院负责。由国际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学院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国际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留学生录取名单提交教务服务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备案,由教务服务中心对其进行编班或插班、分配学号,并通知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组织教学。

二 入学注册

第四条留学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健康证明,在通知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先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到专业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五条所有留学生注册时须办理健康保险,费用自理。

第六条国际学院协助留学生办理体检、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证等事宜,费用自理。

第七条教务服务中心负责为留学生办理学生证,信息中心负责为留学生办理校园卡。

第八条在校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到专业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三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九条留学生的教学语言为汉语或英语。如教学语言为汉语,学历教育留学生须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后,进入专业学习。如教学语言为英语,来自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的英语水平须达到雅思(IELTS)5.5分或托福(TOEFL) 65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官方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可直接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条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由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制定,教学服务中心和国际学院协助。原则上与中国学生的培养方案一致,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和留学生文化背景,可适当调整部分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考核要求。非学历留学生的课程安排根据学生递交的学习计划由国际学院、教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由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按培养方案原则上与中国学生一起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专科留学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不含汉语预科学习时间)。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留学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专科6年)仍未能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退学的留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退学事宜,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可发放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留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核由专业所属学院和教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专科留学生学籍由国际学院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精神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由学生发展中心参照《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学生行政处分(处理)实施办法》执行。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学院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留学生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和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留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离开苏州外出时,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所属学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学院和专业所属学院共同负责,语言文化研修生的日常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院为留学生专业所属学院提供相关外籍人员管理政策的指导和协助。

五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由国际学院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应持有效护照和“X1”或“X2”类签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习时间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检表》,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类签证。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类签证。

第二十六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检表》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检表》或所提供《外国人体检表》不合格者,须在苏州市卫生检疫部门重新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将由公安机关、卫生检疫部门及学校共同负责立即遣返。

第二十七条持“X1”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须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如居留许可证上填写的项目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发生10日内到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毕业、肄业、退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国际学院及时通知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期监督离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教务服务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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