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适用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召开、管理等。
3.作业内容
3.1总则
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1.2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高校的具体体现。
3.1.3学院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为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学院做贡献。
3.1.4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3.2教代会职权
3.2.1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a)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学院财务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b)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c)讨论审核教职工薪酬、福利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d)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监督、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3.2.2院长应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3.2.3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3教职工代表
3.3.1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为单位,由部门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本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代表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3.3.2代表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至30%,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3.3.3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a)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b)有权按照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c)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d)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e)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3.3.4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a)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b)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c)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做贡献。
3.3.5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3.4组织制度
3.4.1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并报经院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大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进行的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4.2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推选大会主席团成员,审议通过会议议程。主席团由学院领导干部,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3.4.3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3.4.4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完成大会交办的事项。
3.4.5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学院工会组织召开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4.6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行政预算。
3.5工作机构
3.5.1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a)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
b)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代表提案的落实,向学院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c)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d)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业务培训与理论学习;
e)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f)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6附则
3.6.1本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补充。
3.6.2本细则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