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5-13 点击数: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践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我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非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选举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可由其所在学院或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作为替补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经由主任提出,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术研究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和审议:

(一)对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二)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三)评定校内各种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学术、科研基金等;

(五)进行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六)制订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七)裁决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八)学术相关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审议;

(九)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评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事务:

  1. 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等。

    (二)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三)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重大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与学术相关的教学科研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术研究等进行全面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或指定学术委员会有关学科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科教创新区若水路99号 2012-2020 ©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 - 苏ICP备10020871号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