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办法
1.1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组成。
1.2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院或学校作出的处分(理)决定书。
1.3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b) 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c) 提出申诉的日期;
d) 申诉人的签名。
1.4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1.5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对于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书,应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1.6 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1.7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1.8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江苏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9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