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学生处罚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18 点击数: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学生处罚办法

处分种类与运用

1.1.1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训导,督促其改正错误。

1.1.2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记过;

d) 留校察看;

e)开除学籍。

1.1.3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a)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b)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c) 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但能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

d) 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e)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1.1.4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a)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b)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c)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

d)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e)策划、组织实施违纪群体行为;

f) 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g)涉外活动违纪;

h)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i)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j)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1.1.5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2.1 违纪行为调查与处分程序

1.2.1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a)学生所在学院或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在学生公寓内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主要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在食堂区域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主要由事务保障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在图书馆内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主要由图书馆(学术交流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在公共机房内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由信息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学生违纪涉及违法、影响校园稳定及教育教学秩序的,主要由保卫处(事务保障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学生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或考试作弊的,主要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流程处理;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调查,由相关学院相互配合调查取证;

b)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c)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联合开展调查,联合做出违纪行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1.2.2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管理

a)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学院负责发文,并报学生发展中心、教学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两个学院相互协商、共同讨论,根据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未及时发文的,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发文;

b)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或学校学生发展中心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决定;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发文,并分别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备案;

c)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或学校学生发展中心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事业发展中心聘请法务人员事先对处分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行文,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发文,并分别报教学服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教学服务中心将学籍异动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d)下列情况有关学院应分别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学生违纪涉及违法、影响校园稳定及教育教学秩序的,由保卫处(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学生发展中心、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或考试作弊的,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发展中心、学生所在学院配合;

e)对跨学院的学生违纪处理,原则上由相关学院相互配合、协商处理;如果相关学院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学生发展中心协调相关学院协同处理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f)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学校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发展中心直接处理,同时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g)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发展中心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

1.2.3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2.4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发展中心出具,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事业发展中心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a) 学生的基本信息;

b)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c)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d)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e) 其他必要内容。

1.2.5

a)对于记过及以下的学生处分,除了将处分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学生本人外,二级学院同时须送1份复印件至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副主任处备案,并将处分决定文件(电子版)抄送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如果学生违纪事件涉及到相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同参与处理的(比如有学生损坏学校设施设备,涉及学校保卫部门和基建部门),还须将处分决定文件(电子版)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和相应条线的分管校领导

b)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除了将处分决定书原件(1份)送达学生本人外,学生发展中心同时须送1份复印件至相关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处备案,并将OA发文的处分决定文件(电子版)抄送相关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c)对于学校领导和值班老师在校园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学生违纪违规现象,相应的二级学院要及时响应、规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以及是否赔偿经济损失、有无告知家长等信息)向相关的校领导和值班老师进行通报,做到有处理、有记录、有反馈。

1.2.6 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年级辅导员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处分决定即生效。

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交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在该生宿舍,并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同学签字见证,保留书面证据;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公布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家长配合共同开展教育工作。

1.2.7各种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院、学校范围内通报。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

1.3 违纪行为与处分

1.3.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a) 触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b)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c)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d)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或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e)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含60课时),或一学期内未办理请假手续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f)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g)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h)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3.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a)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

b)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未构成犯罪的;

c)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d)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参与、组织非法贷款活动(包括网络贷款)、邪教宣传、非法传销,但未构成犯罪的;

f)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g)在校园或宿舍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或策划聚众斗殴、持械行凶,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

h) 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且赌资较大,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

i) 屡次盗窃、诈骗或盗窃、诈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

j)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或一学期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一周、未达到两周的;

k) 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毕业论文、买卖毕业论文的;

l) 学生在校园贩卖香烟者;

m)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作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作弊论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偷窃试卷的;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或他人答卷,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抢夺他人试卷、传递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等作弊作为的;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在掌心里、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偷看者;在桌面、身上、饮料瓶、墙壁等处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偷看者;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使用平板电脑、手机等有储存功能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1.3.3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a) 参与非法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b)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管理工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c)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器材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d) 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e) 私刻、私盖公章者;私自制作、修改学校相关文件、表格者;影响恶劣者,从重处理;

f) 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寻衅滋事、动手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寻衅滋事或打架闹事者;

g) 盗窃、诈骗价值满1000元以上的;

h)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或一学期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一周者;

i)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遵守考场纪律,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考试时未按规定的座位就坐者;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在衣服口袋、上衣袖口等处企图作弊者;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者;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

1.3.4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a)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

b)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学校计算机系统正常进行的;

c)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的;

d) 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标语、小广告、大字报等,损坏学校环境,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e)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f) 校园或宿舍内酗酒滋事的;或参与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或使事态扩大者;

g)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h) 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i)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

1.3.5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a) 未经批准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

b) 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或多次受到通报批评教育者;

c)违反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勤工俭学活动中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d)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

e)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f)参与任何以赢取物质或金钱为目的赌博行为,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g)在禁烟区域吸烟或校园内吸游烟的行为,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以此逐级加重;

h)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5学时者。

1.3.6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1.3.7 对于因打架斗殴导致或故意毁坏公私财产者,除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相关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1.3.7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事业发展中心聘请法务人员事先对处分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1.3.8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起,一周内必须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学院和保卫处按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3.9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以6个月为限,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12个月为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3.10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定期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每2个月向班主任提交1篇思想报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每3个月向班主任提交1篇思想报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由年级辅导员处备查。处分期满后思想报告与处分评议表一起上交学院。

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并按时提交思想报告者,处分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不能少于4个月,留校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从重处分条款处理,并延长处分期4-6个月。处分期间因故休学,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

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处分期内表现及班级评议情况,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可以进行解除,对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中心审议。各类处分评议材料均要及时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生可换发毕业证书。

1.3.11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时处分期不满规定期限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评议、讨论,学生发展中心与教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正常发放毕业证书。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评议通过,可以解除处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1.3.12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归档,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处分材料电子档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留校察看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归档;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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